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


中華民國四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總   統   令   公   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華民國國徽國旗之制式及使用依本法之規定。

第二條
中華民國之國徽定為青天白日,其式如左:
一、圓形青白色。
二、白日居中,並有十二道白尖角光芒。
三、白日與十二道白尖角光芒間留一青色圓圈。

第三條
前條各款之位置及尺度比例如左:
一、青底圓形之圓心為白日體之圓心。
二、白日體半徑與青底圓形半徑為一與三之比。
三、白日體圓心至白尖角光芒頂其長度與白日體半徑為二與一之比。
四、白日與十二道白尖角光芒間之青圈其寬度等於白日體直徑十五分之一。
五、每道白尖角光芒之頂角為三十度,十二角為三百六十度。
六、白尖角光芒之上下左右排列應正對北南西東方向,其餘均勻排列。

第四條
中華民國國旗依憲法規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其位置及尺度比例如左:
一、旗面之橫度與縱度為三與二之比。
二、青天為長方形,其面積為全旗之四分之一。
三、長方形之青天中置國徽上之白日青圈及十二道白尖角光芒,其白日體圓心位於長方形青天縱橫平分線之交點上。
四、白日體半徑與青色長方形之橫長為一與八之比。
五、青圈與十二道白尖角光芒之位置及尺度比例準用第三條第三款至第六款之規定。

第五條
國旗之旗桿白色,配金黃色圓頂。

第二章 使用

第六條
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軍事部隊應於禮堂及集會場所之正面中央懸掛國旗於 國父遺像之上。

第七條
門首懸國旗時應懸掛於門楣之左上方,旗桿與門楣成三十度之角度,如用兩面國旗時,可交叉懸掛於門楣之上或並列於大門兩旁。

第八條
室外懸掛國旗之時間自日出時起至日落時止。

第九條
國旗與外國旗並用時,旗幅之大小及旗桿之長短須相等,本國旗居外國旗之右,外國旗居本國旗之左,交叉懸掛時,國旗旗桿居上。
國旗與其它旗幟並用時,適用前項規定。

第十條
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軍事部隊應於適當地點樹立旗桿,每日升降國旗。

第十一條
升降國旗之儀式如左:
一、全體肅立。
二、唱國歌。
三、升(降)旗——敬禮(有樂隊或軍號時得奏樂或吹升降旗號)。
四、禮成。

第十二條
國民遇升降國旗時應就地肅立注目致敬。
各種車輛除火車、救火車、救護車、軍警追捕車或應援車外,遇升降國旗時應就地停車。

第十三條
天雨時除特殊情形必須懸掛國旗外,應將國旗降下,雨停後再行升上,其不在規定升降時間內不必舉行儀式。

第十四條
下半旗時應先將國旗升至桿頂,再下降至旗身橫長二分之一處,降旗時仍應升至桿頂再行下降。

第十五條
駐外使領館海軍艦隊暨船舶之升降或懸掛國旗依本法規定辦理,並依國際慣例行之。

第三章 製造

第十六條
國徽國旗以國產絲毛棉麻等織品為材料製造之。

第十七條
國徽國旗之製造除依照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之尺度比例外,並應依照後附之比例圖表及尺度標準。

第十八條
凡工廠或商店製售之國徽國旗不合標準者,應由當地政府嚴行取締或糾正之。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九條
商店住戶所懸之國旗以後附之國旗各號尺度表內第六號為標準。

第二十條
國徽國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綴置各種符號。

第二十一條
國徽國旗式樣不得作為商業上專用標記或製為一切不莊嚴之用品。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附件:
一、國徽圖案及說明。
二、國旗圖案及說明。
三、國徽國旗圖樣。
四、國旗各號尺度表。

國徽圖案

符號
協和萬邦=青地圓形
甲乙丙丁=白日
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十二道白光芒之頂角
甲乙丙丁與戊己庚辛間之青圈=白日與十二道白光芒間之青圈
中=白日體圓心
中甲=白日體半徑
中協=青地圓形半徑

尺度比例
(第三條第二款)中甲:中協=1:3
(第三條第三款)中子:中甲=2:1
(第三條第四款)甲戊=甲丙/15
(第三條第五款)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十二角每角=30度,和為360度
(第三條第六款)子角向北
        午角向南
        卯角向東
        酉角向西

幾何畫法說明
一、作中子直線以中點為圓心,中甲為半徑,作甲乙丙丁圓即得白日
二、在中子線上取甲戊,其度等於甲丙之 1/15。以中點為圓心,中戊為半徑,作戊己庚辛圓,此圓與甲乙丙丁圓間之圈即為青圈。
三、延長中子線至丙午兩點,以中點為圓心,中子線為半徑,作一圓。將該圓之子午弧均分為六等分,得丑寅卯辰巳五點;將丑寅卯辰巳五點各與圓心相連且各延長之,使與未經均分之子午弧相交於未申酉戌亥五點。
四、在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圓上將每隔四點之兩鄰點連接,即為十二道光芒頂角,每角為三十度,十二角之和為三百六十度。
五、延長中子線於協點,使中協與中甲為三與一之比。中點為圓心,中協為半徑,作一圓將子午及卯酉二線延長至外圓周協萬和邦四點,成協和萬邦圓,即得青地圓形。

國旗圖案

符號
天地人和=紅地
天日月星=青色長方形
甲乙丙丁=白日
甲乙丙丁與戊己庚辛間之圈=青圈
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十二道白光芒之頂角
中=白日體圓心
中甲=白日體半徑

尺度比例
(第四條第一款)天地:天和=3:2
(第四條第二款)天日=天地/2
        天星=天和/2
(第四條第四款)中甲:天日=1:8
(第四條第五款)準用下列諸條款
(第三條第三款)中子:中甲=2:1
(第三條第四款)甲戊=甲丙/15
(第三條第五款)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十二角,每角30度,十二角=360度
(第三條第六款)子角向北
        午角向南
        卯角向東
        酉角向西

幾何畫法說明
一、由和點作水平線和人,作垂線和天,使和人與和天之長度為三與二之比。由人點作人地線使與和天線平行,由天點作天地線使與和人線平行,即得天地人和紅地。
二、平分和天線於星點,平分天地線於日點,作直角長方形天日月星,即得青色長方形。
三、垂直平分天星線及天日線得兩平分線之交點中點,在天日線之平分線上取中甲,其長度等於天日線之八分之一。以中點為圓心,中甲為半徑,作甲乙丙丁圓即得白日。
四、青圈及十二道光芒之幾何畫法說明詳見國徽之幾何畫法說明。

國旗圖樣

國徽圖樣

國旗各號尺度表

旗號 單位 天和:天地 天星:天日 甲丙:日月 甲子:丙午
丁酉:乙卯等
甲 戊 子午:日月 丁乙:星月 酉卯:星月 注 意
一號 公分 16:24 8:12 3:8 1.5 0.2 6:8 3:12 6:12

一 二 
、 、 
本法每計
尺為號算
度標約 
表準大 
單 其 
位 前 
以 一 
四 號 
十 三 
三 分 
年 之 
三 一 
月 其 
二 縱 
十 度 
日 橫 
  度 
總 數 
統 目 
公 皆 
布 為 
修 八 
正 之 
之 倍 
度 數 
量 以 
衡 便 

二號 公分 24:36 12:18 4.5:12 2.25 0.3 9:12 4.5:18 9:18
三號 公分 32:48 16:24 6:16 3 0.4 12:16 6:24 12:24
四號 公分 48:72 24:36 9:24 4.5 0.6 18:24 9:36 18:36
五號 公分 64:96 32:48 12:32 6 0.8 24:32 12:48 24:48
六號 公分 96:144 48:72 18:48 9 1.2 36:48 18:72 36:72
七號 公分 128:192 64:96 24:64 12 1.6 48:64 24:96 48:96
八號 公分 160:240 80:120 30:80 15 2 60:80 30:120 60:120
九號 公分 192:288 96:144 36:96 18 2.4 72:96 36:144 72:144
十號 公分 240:360 120:180 45:120 22.5 3 90:120 45:180 90:180

參考網頁